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合作交流工作,整合优质资源,助力学校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与境内(不含港澳台)合作方开展的各类合作活动。教职工开展合作活动须遵守本办法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校开展国内合作工作应遵循以下合作原则:
1.育人为本。围绕人才培养核心,提升学生实践与就业能力,服务教学质量提升。
2.优势互补。结合学科特色与资源优势,共享互利,避免盲目合作,提升实效。
3.规范有序。建立管理机制,确保合作全流程合规可控。
4.风险可控。评估法律、经济、声誉风险,明确权责,避免损害学校权益。
5.服务地方。融入地方发展,助力区域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进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统筹管理学校国内合作交流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国内合作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报审后实施;
2.统筹协调全校合作资源,对接相关部门及合作方,拓展渠道;
3.审核二级单位合作项目,组织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4.跟踪监督重点项目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
5.汇总合作数据,总结推广经验,开展政策宣传与培训;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国内合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单位发展需求,谋划合作方向,筛选优质合作方,开展前期调研。按规定程序申报,负责合作协议的初步洽谈与起草;
2.组织实施获批的合作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合作任务;
3.日常监督本单位合作项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
4.负责本单位合作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配合开展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国内合作中的职责如下:
1.教务处:审核与指导人才培养、课程共建、联合办学、就业实践项目;
2.科研处:指导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与认定;
3.财务处:审核预算、管理收支,监督资金合规使用;
4.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调配管理场地、设备,监督场地规范使用,避免资产流失;
5.审计处:审计资金使用与协议履行,监督内控执行;
6.法律顾问室:审查协议,提供咨询,防范风险;
7.学生处:协调学生管理、奖助、就业服务及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8.人事处:规范校内合作人员及外聘人员管理;
9.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合作项目管理流程
第七条 二级单位开展国内合作,须按以下要求申报:
1.申报条件:
(1)合作方具备合法法人资格,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合作方具备开展合作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等条件;
(3)合作内容符合学校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协议可行;
(4)合作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学校核心技术及敏感信息。
2.申报材料:
(1)玉溪师范学院国内合作交流审批表;
(2)合作协议草案;
(3)学校法律顾问室意见书;
(4)合作方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5)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国内合作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二级单位提交材料至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进行初审,然后送学校法律顾问室,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复审。根据法律意见书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提交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复审;必要时,由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或专家论证),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3.备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备案。
第九条 国内合作协议的签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合作项目经审批通过后,须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协议条款须明确合作内容、期限、资金、权责、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不得损害学校权益;
2.协议签订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加盖学校公章;
3.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条 项目推进与管理,需遵守以下要求:
1.合作资金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涉及资产使用的,须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2.合作过程中若需变更协议条款,须由二级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附变更理由及新协议草案,按原审批流程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出现合作方违约、项目受阻等重大问题,二级单位须及时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合作期满,须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材料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存档;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第八章合作退出机制处理。
第四章 就业实践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涉及校企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对接、实践教学、顶岗实践、就业指导等相关内容的,需遵守以下要求:
1.合作方须具备安全实训条件、规范管理体系及专职指导人员,符合学生实习安全与权益保障规定;
2.合作协议须明确实践内容、时长、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指导教师、食宿交通、报酬补贴、考核评价、风险处置等核心内容;
3.就业实践项目纳入统一审批,教务处、学生处依据职责负责审核;
4.二级单位须建立实践台账,定期巡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与纠纷。
第五章 冠名合作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涉及冠名的,需遵守以下要求:
1.可冠名范围包括校内场地、实验室、教室、活动、赛事、奖学金、奖项、实践基地、学科平台等;
2.禁止冠名范围包括学校校名、校徽、校训、党政机构、涉密场所及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事项;
3.合作方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其品牌形象与学校办学理念、品牌定位相符;
4.冠名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续约须按程序重新申报;
5.冠名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6.冠名标识规范、位置合理,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扩大范围,不得使用敏感名称、易误导公众的名称。
第六章 场地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涉及场地使用的,需遵守以下要求:
1.适用场地包括教室、会议室、实验室、实训场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场馆等国有资产;
2.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合作使用不得影响正常办学秩序;
3.申请使用场地时,须明确使用用途、时长、人数、安全措施等,严禁转租、转借及超范围使用;
4.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学校现有文件执行,不得以合作名义变相出租场地、开展营利性活动;
5.违规使用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标准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合作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合作机构纳入学校合作机构台账,统一编号、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其履约情况、安全管理、信誉状况、合作成效。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违约、违规,存在重大风险,或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合作关系。终止后,相关二级单位须按照第八章规定,办理合作机构注销、场地清场、资产归还、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如需与参与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保障参与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与合作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遵守廉洁纪律、保密要求及工作规范,履职考核纳入人事与师德师风管理。不得私自签约、私自收费、擅自代表学校承诺。
第十九条 参与合作的校外人员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从事与合作内容无关的活动。合作方派驻学校的工作人员,须经背景审查、安全培训合格后,办理入校审批。
第八章 合作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合作退出分为自愿退出、约定退出、强制退出三种情形:
1.自愿退出。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由二级单位向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提交申请及退出协议,按原审批流程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约定退出。出现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由二级单位按协议启动退出流程,并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备案。
3.强制退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强制终止合作,无需征得合作方同意:
(1)合作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失信、弄虚作假等行为,引发舆情风险、损害学校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2)合作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要求的;
(3)合作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法律风险,无法继续推进实施的;
(4)合作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
(5)合作方擅自变更合作内容、扩大合作范围,或擅自转租、转借场地、挪用资金的;
(6)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师生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强制退出前,学校可给予合作方不超过30日的预警整改期,但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合作退出,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与发起。自愿退出由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约定退出由二级单位按协议发起;强制退出由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附证明材料。
2.审核与审批。退出申请经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合作项目退出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3.协议终止。审批通过后,由二级单位签订终止协议;强制退出情形下,学校可单方出具终止通知。终止文件须明确债权债务清算、资产归还、成果交接、违约责任等。
4.后续处置。二级单位负责完成清算、清场、资产回收、档案整理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协议、清算报告、资产交接清单等材料报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存档;涉及资金、资产处置的,须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合作退出相关责任,按以下原则明确:
1.因合作方原因导致退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合作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保留追责权利。
2.因校内单位或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导致退出,或未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造成损失的,按第十章监督追责条款处理。
3.合作关系终止后,合作方不得再以学校合作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成果管理与档案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合作成果产权归属明确后按规定认定。二级单位指定专人收集档案,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档案移交至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合作项目提前退出的,须在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第十章 监督追责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会同归口职能部门,定期对合作项目开展督查。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合作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学校报告。
师生员工有权对合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学校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校权益受损,学校责令当事人承担损失并依法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利用学校名誉、资源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3.私自交易职务科技成果,收入未纳入统一管理;
4.私自接受或索取现金、物品等;
5.不履行协议造成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6.其他损害学校或师生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下列标准奖励国内合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1.项目成效显著,表彰二级单位及团队,优先评优和资源分配。
2.个人表现优秀,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优先推荐培训交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溪师范学院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国内合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玉溪师范学院国内合作交流审批表